第十九条

有效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所在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收到处理申请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企业方面的代表协调处理。协调期限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需要延期时,不得超过十五日。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