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方、企业方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协商、调解有关集体合同涉及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