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能解决的,集体合同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