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 制定机关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6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7月1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2020年6月1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推荐,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专门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七)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所辖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八)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在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省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决定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能已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其任职的机构为新设立或者更名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任职的机构撤销或者合并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由原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拟决定任命的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拟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选,分别由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提名任命人员的情况介绍。
拟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其委托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提名任命人员的情况介绍。
其他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决定代理省长、代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决定任命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免职的,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省监察委员会委员,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任免其他职务的人员,按提请名单采用合并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
无记名投票表决前,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二名监票人,计票人从会议工作人员中指定;投票表决后,监票人报告计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退休或者调动工作的,由提请任命的机关或者提请人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免职;在任期内逝世的,由提请任命的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2018年1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