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可以发表意见。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