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九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可以发表意见。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拟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