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需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免职。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任职的机构职能已调整,但名称未变更的,不需重新任命;其任职的机构为新设立或者更名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任职的机构撤销或者合并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由原提请机关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