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条有效人事任免案在审议过程中,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