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事任免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提付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或者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表决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决定代理省长、代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代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决定任命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免职的,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省监察委员会委员,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采用逐人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任免其他职务的人员,按提请名单采用合并无记名按表决器表决方式。

无记名投票表决前,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二名监票人,计票人从会议工作人员中指定;投票表决后,监票人报告计票情况,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