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七条有效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并附拟任免人员简历表以及拟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需向主任会议介绍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