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2018年1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