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决定代理职务的人员外,均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署名,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也可以委托提请任命的机关代发。委托代发的任命书,应当在任命之日起十日内发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