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三条有效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决定代理职务的人员外,均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署名,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也可以委托提请任命的机关代发。委托代发的任命书,应当在任命之日起十日内发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