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前,拟决定的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其委托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提名人员的情况介绍。
拟决定任命的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拟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人选,分别由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提名任命人员的情况介绍。
拟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其委托人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被提名任命人员的情况介绍。
其他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