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
- 制定机关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9月27日公布 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一)研究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规律;
(二)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对策、措施;
(三)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定期组织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一)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二)指导、监督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落实整改建议,报告整改情况;
(四)定期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报告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金融机构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大额资金流动、可疑支付交易应当实行监控、预警报告制度。
(一)督促发案单位建立、完善、落实相关制度;
(二)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个案、专项、系统预防工作;
(三)向有关单位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建议、意见内容包括:主要情况、存在问题、具体建议、整改要求和时限。
建议、意见和整改结果,应当书面报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
(一)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实施预防制度;
(二)加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三)开展警示教育;
(四)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五)建立资金拨付登记、跟踪制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六)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加强以下管理制度:
(一)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二)完善财务报帐制度;
(三)实行分管、主管负责人资金双签拨付制度;
(四)实行民主理财、监督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
(五)定期公布帐目。
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由监察机关立案,并且已经结案的违纪行为档案。
检察机关应当建立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判行贿犯罪的档案。
备案材料包括:违纪、违法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情况。
检察、监察机关应当对违纪、违法备案情况进行研究,提出预防措施,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乡、镇、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干部;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
审计的方法、内容、程序、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审计报告抄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
利用行贿、欺诈、出具虚假报告等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本市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