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下列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二)乡、镇、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干部;(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审计的方法、内容、程序、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审计报告抄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