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下列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乡、镇、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干部;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

审计的方法、内容、程序、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审计报告抄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