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第三条已修改市、区、县(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检察机关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