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第五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有以下责任:(一)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二)指导、监督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三)落实整改建议,报告整改情况;(四)定期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报告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金融机构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大额资金流动、可疑支付交易应当实行监控、预警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