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检察、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发案单位建立、完善、落实相关制度;

(二)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展个案、专项、系统预防工作;

(三)向有关单位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