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利用行贿、欺诈、出具虚假报告等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本市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