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检察机关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等部门,与建设单位建立联系制度,成立联系协调小组,聘请联络员,采取以下措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实施预防制度;

(二)加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三)开展警示教育;

(四)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五)建立资金拨付登记、跟踪制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六)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