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定第八条已修改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检察机关应当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等部门,与建设单位建立联系制度,成立联系协调小组,聘请联络员,采取以下措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实施预防制度;(二)加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三)开展警示教育;(四)实行专家咨询制度;(五)建立资金拨付登记、跟踪制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六)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