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检察、审判、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对有关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建议、意见。被建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建议、意见内容包括:主要情况、存在问题、具体建议、整改要求和时限。

建议、意见和整改结果,应当书面报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