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0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月1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8月30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包括:
(一)浙东运河河道:西兴运河(钱清顾家荡至迎恩门段)、绍兴环城河、城内运河(迎恩门至都泗门之间的上大路河、萧山街河、蕺山河香桥至长桥段、都泗河)、山阴故水道(都泗门至曹娥老坝底)、虞余运河(百官赵家坝至五夫长坝段)等;
(二)遗产点:古纤道(钱清板桥至柯桥上谢桥)、八字桥、八字桥历史文化街区。
大运河沿线具有保护价值的运河聚落遗产、运河水利工程与航运设施遗产、文物遗存以及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等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依照本条例予以保护。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并决定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工作。
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
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批准公布前,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一)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和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的构成、现状评估;
(二)分类分段分级保护的重点、标准、措施;
(三)确定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具体范围,限定核心区、缓冲区土地利用强度和建设规模;
(四)考古、遗产展示、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整治、岸线管理保护等规划以及相关规划建议;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与区人民政府组织普查、编制和修订保护名录,根据本条例规定将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遗产点和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明确为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逐一建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对象权属等明确保护责任人和保护措施。
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非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需要修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保护责任人给予补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实施动态监测和日常巡查。发生危及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依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已设置保护标志外,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他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设置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和边界界桩。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内,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经依法批准实施的文物保护、环境保护、防洪排涝、水工设施、游船码头、跨河桥梁等工程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宅修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户,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措施通过依法调剂、置换等方式在核心区外予以安置。
已有的不符合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要求、危害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环境的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治理。
合理分流大运河航道的货运功能,限定船舶流量、吨位和航速,避免船舶航行对大运河河岸以及古纤道、古桥梁等运河遗产要素的损毁。
新建跨越大运河河道的桥梁、管线等设施,应当符合大运河通航要求。对现有不符合大运河通航要求的现代桥梁、管线等设施,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市河道、航道主管部门以及管线产权单位提出整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步改建或者依法拆除。
(一)刻划、涂污的;
(二)擅自修建、改建、添建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的;
(四)其他危害运河遗产要素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开发、推广运河特色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
(二)建立与运河文化相关的专题博物馆、展览馆和体验区;
(三)设立运河文化研究、艺术创作基地,发展文创产业;
(四)其他有利于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传承的活动。
鼓励各类媒体、文化教育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开展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要求编制、变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组织保护名录的普查、编制、修订工作的;
(三)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列入保护名录的运河遗产要素损毁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除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的保护对象擅自修建、改建、添建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原状改变或者历史风貌破坏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除文物、历史建筑以外的保护对象擅自迁移、拆除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