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保护名录中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运河遗产要素,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评估,并视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公布或者推荐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条件的,应当依照相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补充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