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环境的设施。已有的不符合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要求、危害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环境的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