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污的;(二)擅自修建、改建、添建的;(三)擅自迁移、拆除的;(四)其他危害运河遗产要素的行为。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