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的;

(二)擅自修建、改建、添建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的;

(四)其他危害运河遗产要素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