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河道、遗产点和大运河其他遗产要素的保护和日常维护。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非国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需要修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保护责任人给予补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