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与绍兴市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