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并决定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