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 制定机关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04年5月28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8月6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3年4月1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以改制、参股等方式组建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明晰产权关系。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守国家科技秘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认定与变更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范围;
(二)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技术应用、经营能力的科技人员;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
(四)有企业章程。
第三章鼓励与扶持
(一)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可以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出国(出境)科技考察、交流、商务等活动;
(二)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参加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的评选并享受同等待遇;
(三)民营科技企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过国家认定的有关部门评估,可以作为贷款的质押;
(四)民营科技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获得任职资格的,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民营科技企业自主聘用,待遇自行决定;
(五)民营科技企业申请或者承担国家及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科技和人才奖励;
(六)面向社会招聘人才,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机构管理。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
第四章管理
(一)指导、监督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规划和措施;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和复核;
(四)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工作;
(六)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统计、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