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按照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兴办的科技开发、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以改制、参股等方式组建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明晰产权关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