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认定与变更第六条已废止申报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范围;(二)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技术应用、经营能力的科技人员;(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四)有企业章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