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认定与变更第七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等,应当到原认定、批准、登记的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