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0年7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10年7月30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市和区县(自治县)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独立设置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独立设置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全市性行业可依法建立基层或行业红十字组织,可配备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热心人道主义事业并自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志愿工作者。
市和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进行人道主义教育,组织青少年以多种形式为烈军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它需要救助的人员服务;
(四)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呼吁和争取救灾援助,参与救助灾民活动;
(五)开展群众性、行业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六)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骨髓、器官、遗体自愿捐献的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
(七)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参加国际和国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办理国际查人转信事务;
(八)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事宜;
(九)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方面的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部门和宣传媒体应宣传红十字会法律、法规,对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人道主义救助宣传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对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给予减免。
社会各界和公民应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及所属单位上缴的经费;
(四)基层红十字会所在单位的资助;
(五)同级人民政府的拨款;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人民政府给红十字会拨款的数额根据财政收入状况和红十字会开展活动的需要确定,并将拨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红十字会募捐工作,由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统一管理。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或募捐款物,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
单位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捐赠者可以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
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建立健全发放管理和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严禁捐赠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的物品,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当严格验收。
红十字会合并、分立、解散或撤销,其财产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