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市和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独立设置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独立设置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全市性行业可依法建立基层或行业红十字组织,可配备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