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红十字会的财务应专户专帐独立核算,建立健全经费审查和监督制度,每年向理事会作年度财务报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红十字会合并、分立、解散或撤销,其财产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