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严禁滥用红十字标志。对滥用红十字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