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红十字会的财产和经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