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红十字会有权处分接受的捐赠款物。发放捐赠款物时,应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向捐赠者通报发放情况。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捐赠款物应建立健全发放管理和专项审查监督制度。严禁捐赠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的物品,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当严格验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