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红十字会为备灾和救助,可以开展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可以在机场、车站、港口、宾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红十字会募捐工作,由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