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的单位和居住在本市的公民,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热心人道主义事业并自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志愿工作者。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