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4年9月25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港航、公路运输、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以上发展计划、建设、物价、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交通建设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先进管理方式,提高交通建设质量。
项目法人是指享有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
(一)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具有相应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工程管理的能力;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相应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的能力。
(一)有从事交通建设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从事交通建设的业绩和信誉良好;
(四)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
禁止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
(一)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
(二)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五)编制完成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六)办理项目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家对交通建设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在交通建设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三)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
(四)施工图可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五)土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等工作基本完成;
(六)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
(七)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措施已经落实。
符合上述开工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执行交通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基本建设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和质量要求。
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鉴定检测数据,是解决本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争议的最终检测数据。
交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试运营。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
交通建设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一)项目法人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从业单位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法人停止组织施工,并按照发包条件重新发包;
(二)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予以清退;
(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项目法人或者从业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工整改或者停止资金拨付。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