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申请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三)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四)施工图可满足连续施工需要;(五)土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等工作基本完成;(六)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七)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措施已经落实。符合上述开工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