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交通建设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

(二)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五)编制完成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六)办理项目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家对交通建设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