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交通建设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国家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签决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禁止在交通建设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