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交通建设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从事交通建设的业绩和信誉良好;

(四)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

禁止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