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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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3年4月29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2月2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一)国有林属于全民所有,由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管理;城镇公共园林及绿地属全民所有,由城镇园林管理单位管理;
(二)农村集体的林木属于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三)企业、事业组织和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谁营造、谁所有、谁经营管理;
(四)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原林地权属不变;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划给村民植树的林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林木归村民个人所有,由个人经营。村民承包国有林地植树,林地所有权不变;
(六)村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种植的树木,城镇居民在自有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七)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林草归承包人或者经营者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变;
(八)单位、集体或者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购买"四荒地"种植的林草,归经营者所有。合同或者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林权证书由县人民政府核发,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一)宝库林区、东峡林区、娘娘山林区为水源涵养重点建设和保护区域;
(二)大通国家森林公园(含察汗河、鹞子沟两处景区)为森林旅游风景保护区;
(三)老爷山为重点风景保护区。
前款(一)、(二)项所列保护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三)项由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人为破坏。
县人民政府鼓励本县企业事业组织、集体、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通过承包、租赁、购买"四荒地"植树造林、种草。
建立乡级林业专项资金和城镇绿化专项资金,用于造林绿化。专项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于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和管理。
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非林业经营活动,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林地临时使用许可证。
东峡林区、宝库林区、娘娘山林区和老爷山风景区是重点防火地区,实行县、乡及林区联防责任制。
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防火期内禁止带火种入林。
自治县境内应当禁止放牧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县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组织防治工作,依法对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
(一)国有林木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由省、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建设需要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农村道路两侧、农田林网和单位所有的林木,确需更新或者因建设需要采伐的,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农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个人承包的"四荒地"、退耕地林木的采伐,依照(二)项的规定办理。
农户采伐房前屋后或者原有自留地的零星树木,不超过限额的,不办证、不交费;超过限额的须经村民委员会审批后送乡林业站备案。每年的1月至4月、10月至12月为林木采伐期。采伐林木必须按照砍1栽3的原则,更新植树,保栽保活。
(一)在封山育林地、幼林地放牧的,除赔偿损失外,按每次羊单位以1元至3元的罚款;
(二)毁坏树木的,赔偿损失,责令限期补种;故意毁坏的处以被损失树木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三)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草区开垦、挖沙、采石、取土、采樵、采种、挖药材和其他活动,致使林地受到破坏的,按破坏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致使林木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四)非法占用林地或者随意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依照前项规定处罚;
(六)毁坏林业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以损失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七)滥伐林木情节轻微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处以林木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八)盗伐林木情节轻微的,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补种盗伐株数倍的树木,处以林木价值三倍至十倍的罚款;盗伐、滥伐和故意毁坏林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木材加工单位和个人加工、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