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未经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收购没有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木材加工单位和个人加工、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