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各项生产建设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用或者占用的,须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林木、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户管理。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非林业经营活动,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林地临时使用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