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全县林木所有权划分为:
(一)国有林属于全民所有,由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管理;城镇公共园林及绿地属全民所有,由城镇园林管理单位管理;
(二)农村集体的林木属于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三)企业、事业组织和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谁营造、谁所有、谁经营管理;
(四)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原林地权属不变;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划给村民植树的林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林木归村民个人所有,由个人经营。村民承包国有林地植树,林地所有权不变;
(六)村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种植的树木,城镇居民在自有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七)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林草归承包人或者经营者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变;
(八)单位、集体或者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购买"四荒地"种植的林草,归经营者所有。合同或者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林权证书由县人民政府核发,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