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每年4月为全县植树造林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部队、城镇街道、寺院、农村集体和个人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种草,搞好街道、庭院绿化,美化环境。县人民政府鼓励本县企业事业组织、集体、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通过承包、租赁、购买"四荒地"植树造林、种草。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