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育林费收取的办法:国有林按实际采伐木材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单位、集体和农户采伐前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林木,按每株1元收取。育林费纳入森林植被恢复费中统一专户管理。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